(2015)集执行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林博渊与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西亭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博渊,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西亭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行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林博渊。法定代理人陈丽凤。被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西亭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XX琳,主任。申请执行人林博渊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西亭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3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西亭社区居民委员会价值人民币5075元(包括本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和执行费5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英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