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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宁法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罗宇菲与陈志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宇菲,陈志勇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罗宇菲,女,1987年2月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被申请人陈志勇,男,1979年12月出生,住广宁县坑口镇。申请人罗宇菲因与被申请人陈志勇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志勇驾驶的粤ET61**号货车一辆进行扣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罗宇菲以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宇菲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没有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罗宇菲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审 判 长  邓耀辉审 判 员  陈兰芳助理审判员  张 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庆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