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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一初字第2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1-04-01

案件名称

李新华与新乡市凯歌线业有限公司、王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新华;新乡市凯歌线业有限公司;王惠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2278-1号原告李新华,女,汉族,1956年2月2日生,住新乡市。被告新乡市凯歌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八一路西高村。法定代表人李新英。被告王惠军,男,汉族,1958年5月15日生,住新乡市卫滨区八一路西高村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华诉被告新乡市凯歌线业有限公司,王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新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华以已经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新乡市凯歌线业有限公司,王惠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李新华承担。审判员  刘向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啸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