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段承志与耿全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承志,耿全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保字第58号申请人段承志被申请人耿全旗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段承志与被申请人耿全旗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因双方自行和解,申请人要求解除车辆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耿全旗的轿车(现停放在高密市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停车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连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