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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呼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6年4月17日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4)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8日,在公安机关控制下,被告人张某某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天主教堂广场以1600元的价格向孟某某贩卖冰毒3包,共计1.65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1、物证扣押冰毒清单;2、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3、证人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请求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没有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孟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张某某贩卖毒品。2014年9月1日,在公安机关控制下,被告人张某某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天主教堂广场以1600元的价格向孟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3包,共计1.65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2014年8月28日,孟某某到公安机关举报,称呼兰区张某某贩卖毒品,并愿意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抓捕。2014年9月1日,呼兰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实施控制下交付。当场将张某某抓获归案。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张某某的年龄证明、现实表现一般,无前科劣迹。3、扣押物品清单:白色晶体3包。4、哈尔滨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毒品入库清单:冰毒1.65克入库。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哈)公(刑技)鉴(毒化)字(2014)412号。在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检材重量为1.65克。6、证人孟某某的证言:他原来在张某某那里买过毒品,愿意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张某某。2014年9月1日下午2点多,他给张某某打电话,说要两个东西,张某某说有,每个500元钱,他告诉张某某在天主教堂门口等。晚上7点多,张某某将毒品送来了,他将公安机关准备的1000元钱给了张某某。大约过了5分钟,他又给张某某打电话,说量不够,再要1包,张某某就又送来1包,他再掏钱时就被抓了。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4年9月1日晚上,孟某(孟某某)找他买冰毒,当时他没有,是在一个叫“李老歪”的手里拿的冰毒,孟某第一次要了2包冰毒,给了1000元钱,是在呼兰区天主教堂那交易的。他拿钱给李老歪送去了。之后,孟某说不够抽,还要1包,于是又从李老歪那拿了一包,孟某说给600元钱,正给钱时被抓了。被告人张某某无证据向法庭提供。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宫世丽审判员  关伟平审判员  石伟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博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