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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原告谢芬英与被告鲁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鲁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祁晓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春霞附:引用法律条文原文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