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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执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志有与王国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有,王国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358号申请执行人杨志有,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国泰,男,汉族。关于杨志有与王国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隆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志有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2487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催促,被执行人王国泰分期履行了2487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孟黎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李 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松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