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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余勇与韩军伟、邓小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勇,韩军伟,邓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161号申请人余勇,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申请人韩军伟,男,1982年7月6日出生。申请人邓小兰,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余勇、韩军伟、邓小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胡琼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余勇、韩军伟、邓小兰因余勇与韩文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事,于2014年10月31日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余勇赔偿给韩军伟、邓小兰因韩文轩交通事故死亡的丧葬费19360元、死亡赔偿金177340元、家属奔丧误工交通等费用13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