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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林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奉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个体。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19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2015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公诉刑诉(2014)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岑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8日晚,被告人林某甲驾驶浙b×××××轻型普通货车沿本市尚田镇尚岭线由南往北行驶。22时26分许,当车行驶至尚岭线4km+900m处时,因超速行驶及会车时未靠右行驶,车头右侧与相对方向由杨劲松驾驶,后载田某、杨彪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车头相撞,造成杨劲松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及田某、杨彪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奉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甲送杨彪到奉化市人民医院救治,后离开医院外出借钱,在二次接到交警电话传唤后以外出借钱为由未及时到案,至次日上午8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人的损害赔偿事宜已由本院另案处理,除保险公司理赔外,被告人林某甲支付赔偿款计人民币1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本案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人邢某、杨某、周某、韦某、竺某、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机动车司法鉴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说明、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疾病诊断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警单、到案经过、民事判决(调解)书、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拟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被告人林某甲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裘龙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印静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的;有悔罪表现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期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