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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石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1156号原告石某。委托代理人吕树华,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祁静梅,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田某。委托代理人杨雄刚,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和解,签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吴壮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