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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市法民三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张中英与胡其才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中英,胡其才,张玄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民三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中英,女,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伍泽宇,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源蔓,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其才,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刁进,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玄玄,女,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上诉人张中英因与被上诉人胡其才、张玄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长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中英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需另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中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中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张中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妤代理审判员  何亮代理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