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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少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顾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少民初字第490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金明,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