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朱波与刘洪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波,刘洪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7号原告朱波。委托代理人卢沈阳,昌邑倡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洪福。原告朱波与被告刘洪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调解,本次交通事故给原、被告造成的损失,原、被告均同意自行承担,原、被告均自愿放弃向对方主张权利。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峪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