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甲、马某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甲,马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高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唐县,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唐县。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唐县。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1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唐县。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刑诉(2014)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王某甲、马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洁、代理检察员安露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王某甲、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害人王某乙因未按期偿还从被告人张某、马某某处所借高息借款人民币(下同)2000元,被告人张某、马某某及担保人王某甲即按照约定向被害人王某乙索要借款及利息计5000元,后经中间人��某某调解,由被害人王某乙还款2300元双方解除债权债务关系。之后,被告人王某甲向被告人张某、马某某提出再向被害人王某乙索要违约金3000元三人平分,被告人张某、马某某对此表示认可。2014年7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发现被害人王某乙后即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马某某,后三被告人驾车将被害人王某乙拉至高唐县双海湖南岸,用拖鞋打脸、用手打头、棒球棍打腿及言语威胁的方式逼迫被害人王某乙偿还违约金及费用计3200元,之后又将被害人王某乙拉乘至高唐县龙启山附近,强迫被害人王某乙出具了借款一万元的借据。次日上午,被害人王某乙到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乙左耳廓前侧1.5×0.5cm皮下淤血,右大腿外侧5.5×9cm皮下淤血,右小腿前侧4×2cm皮下淤血之伤属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王某甲、马某某赔偿被害���王某乙经济损失5000元,被害人王某乙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王某甲、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棒球棍的照片,书证高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被害人王某乙出具的借据、赔偿协议书、被害人王某乙和被告人张某、王某甲、马某某的户籍证明,证人王某丙、郝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高唐县公安局(高)公伤鉴字(2014)1435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张某、王某甲、马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甲、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王某甲、马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三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综上对三被告人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马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将作案工具棒球棍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焕新人民陪审员 赵艳君人民陪审员 杨吉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凤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