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冯菊英与金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菊英,金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冯菊英,女,汉族,1954年1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号。被执行人金光春,男,朝鲜族,1954年1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临洮北街**号***室。冯菊英与金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西福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金光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冯菊英借款320000元。因被执行人金光春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冯菊英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光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7995.50元(含诉讼费、迟延履行金、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347995.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 韩文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世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