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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崆民初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崆民初字第2514号原告赵某,女,生于1976年10月1日,回族,平凉市崆峒区农民。被告杨某某,男,现年36岁,回族,平凉市崆峒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