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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勇与刘兴如、黄杰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兴如,黄勇,黄杰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0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兴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杰南。上诉人刘兴如因与被上诉人黄勇、黄杰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4)浏民初字第03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向上诉人刘兴如送达了缴纳上诉费用通知,限其于2014年10月15日之前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人刘兴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时交纳上诉费,也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兴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符建华
 
 
 
 
 审 判 员 卢 苇
 
 
 
 
 审 判 员 谭军辉
 
 
 
 
 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詹 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