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与韩起全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陈桂花,女,1968年3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韩起全,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本院作出的(2014)门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起全未自觉履行退赔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案件移送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起全的银行存款40.213万元。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起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采取以上措施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韩起全相当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王淑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