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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与韩起全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陈桂花,女,1968年3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韩起全,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本院作出的(2014)门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起全未自觉履行退赔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案件移送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起全的银行存款40.213万元。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起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采取以上措施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韩起全相当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王淑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