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三初字第7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李化秀与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化秀,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三初字第7764号原告李化秀。委托代理人刘连云(原告儿媳)。被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巨福新园8-3-101(-1室)。法定代表人陆斌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只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化秀与被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化秀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化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化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美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路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