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明诉被告沈阳鹏盛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明,沈阳鹏盛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433号原告王志明。被告沈阳鹏盛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凤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明诉被告沈阳鹏盛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