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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杨上峰与李领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上峰,李领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194号原告杨上峰,男,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领军,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上峰与被告李领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上峰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上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建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化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