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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曾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曾某,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黄某,19*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曾某申请执行黄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本案义务,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做出的(2014)南民初(一)字第18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涛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卢春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祯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