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梅小萼与赵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小萼,赵春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0189号原告:梅小萼,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夏耘,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春生,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小萼诉被告赵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梅小萼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小萼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小萼撤回对被告赵春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小萼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新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束大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