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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陈宇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02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宇。上诉人陈宇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行立字第000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关于两项职责不能同案诉讼及对本案证据的认定不能成立,适用法律亦有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陈宇因认为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未履行渣土车管理职责,该行政不作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和原审法院管辖,有明确的被告、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依法应予受理。至于起诉人陈宇能否在本案中同时提出两项诉讼请求的问题,本院认为,该两项请求并非基于两种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而是均基于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未履行渣土车管理职责的同一行政法律关系,故不能作为不予受理的理由。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行立字第00018号行政裁定;二、指令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武审 判 员  肖志红代理审判员  肖 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