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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民一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李丽芬、李丽华与朱敏、葛德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芬,李丽华,朱敏,葛德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451号原告李丽芬,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原告李丽华,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连树。被告朱敏,女,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葛德喜,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吴建中,安徽萝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83781。负责人安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元伟。委托代理人左世鑫。本院在审理李丽芬、李丽华诉被告朱敏、葛德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丽芬、李丽华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丽芬、李丽华撤回对被告朱敏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丽芬、李丽华撤回对被告朱敏的起诉。审判员  张家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祝丽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