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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廖淑英与杨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杨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廖某某,女,汉族,1969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尹朝阳,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郫县。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廖某某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9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文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游 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