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未民初字第05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季玉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季玉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5686号原告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西安市桃园南路**号**幢*单元*****室。注册号610100100161709。法定代表人:任利,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潘保民,男,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兴乐园小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郑艳艳,女,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兴乐园小区负责人。被告季玉岭(反诉原告),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佳新,女,季玉岭之妻。委托代理人司小龙,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季玉岭(反诉原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季玉岭(反诉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季玉岭(反诉原告)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反诉受理费12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现由反诉原告承担62.5元,剩余62.5元由本院退还反诉原告。审 判 长  黄亚军代理审判员  赵 冰代理审判员  史丽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