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郭志原与赵文龙、赵宝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原,赵文龙,赵宝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23号原告:郭志原,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晓红,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龙,农民。被告:赵宝洪,农民。原告郭志原为与被告赵文龙、赵宝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赵文龙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4年10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赵宝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志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文龙、赵宝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被告赵文龙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30日,逾期不还,每日按借款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被告赵文龙指定借款汇入被告赵宝洪的农行账户62×××15。2014年8月29日、9月23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给被告3万元、1万元,共计交付借款4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赵文龙未还款,被告赵宝洪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文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郭志原借款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4年10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赵宝洪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赵文龙负担,被告赵宝洪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湘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