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少玉诉被告陕西御锦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玉,陕西御锦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177号原告李少玉,女,汉族。被告陕西御锦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英达路。法定代表人王伟,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玉诉被告陕西御锦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