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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冉宁与李德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宁,李德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冉宁,男,住洪雅县。被执行人李德虎,男,住洪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冉宁与被执行人李德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德虎银行存款、房地产情况、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李德虎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执行,李德虎履行给付本案诉讼费1000元(此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人民陪审员  周 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