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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宗伟与马红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伟,马红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张宗伟,男,生于1978年,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马红才,男,生于1953年,汉族,甘肃省民勤县,农民。本院在执行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委托的申请人张宗伟与被执行人马红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马红才已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将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二、本案的执行费200元由申请执行人张宗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述全审判员  李登乾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忠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