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高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108号原告李xx,女。被告高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骆成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