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执字第8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唐辉、周忠英、张诗光、曾祥琼、成都福垣针织品服饰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唐辉,周忠英,张诗光,曾祥琼,成都福垣针织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牛执字第885-7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唐辉,男,汉族,1971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被执行人周忠英,女,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张诗光,男,汉族,1970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曾祥琼,女,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成都福垣针织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诗光,职务不详。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牛民初字第5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5日申请立案执行,朱某某申请执行唐辉、周忠英、张诗光、曾祥琼、成都福垣针织品服饰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22633元,执行费1562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朱某某申请执行唐辉、周忠英、张诗光、曾祥琼、成都福垣针织品服饰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李 铮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涂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