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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仓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郑兴榕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兴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仓刑初字第779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兴榕,男,1959年7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4)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兴榕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官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兴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郑兴榕经人介绍或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被害人林某某、翁某某、连某某,并以男女朋友名义相处,期间被告人郑兴榕通过谎称自己有多套房产并有投资棋牌室、机砖厂等生意,同时还向被害人连某某等人出示伪造的农业银行存单、房产证取得被害人连某某等人的信任,多次以投资棋牌室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连某某等人借款共计人民币713000元。其中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间,向被害人林某某借款人民币48000元,已还人民币20000元;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间,向被害人翁某某借款人民币31万元;2012年7月2013年6月间,向被害人连某某借款人民币35.5万元。被告人郑兴榕将上述借款均用于赌博、还高利贷等,后又躲避被害人连某某等人的追讨,至今仍未归还上述借款。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兴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兴榕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没异议;第二起翁某某借条只有26万元;第三起骗连某某的钱,有通过邮政储蓄还款7个月,每月9010元,共计63070元,应予以扣除。经审理查明:1、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郑兴榕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林某某并以男女朋友名义相处,期间被告人郑兴榕通过谎称自己有多套房产并有投资棋牌室、机砖厂等生意取得被害人林某某的信任,多次以投资棋牌室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林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48000元。被告人郑兴榕将借款用于赌博、还高利贷等,后在被害人林某某多次催讨下向林某某还款人民币20000元。2、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郑兴榕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被害人翁某某并于2013年5月登记结婚,期间被告人郑兴榕通过谎称自己有多套房产并有投资棋牌室、机砖厂等生意,同时还向被害人翁某某出示伪造的农业银行存单取得被害人翁某某的信任,多次以投资棋牌室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翁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260000元。被告人郑兴榕将借款用于赌博、还高利贷等,后又躲避被害人翁某某的追讨,至今仍未归还上述借款。3、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郑兴榕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被害人连某某并以男女朋友名义相处,期间被告人郑兴榕通过谎称自己有多套房产并有投资棋牌室、机砖厂等生意,同时还向被害人连某某出示伪造的农业银行存单、房产证取得被害人连某某的信任,多次以投资棋牌室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连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355000元。被告人郑兴榕将借款用于赌博、还高利贷等,后又躲避被害人连某某等人的追讨,至今仍未归还上述借款。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连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7月份左右她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郑兴榕,后双方以男女朋友的身份开始交往。郑兴榕跟她说在外面有做房地产及机砖厂等生意,他儿子在美国自己开餐馆,定期都会寄钱回来给他,并说他在晋安区有一套房子。2012年10月18日,郑兴榕跟她说生意周转差一点钱,想向她借十万元钱,她说只有两万元钱,郑兴榕还带她去他住的房子看过,她看过了这套房子后,在其工作宿舍交给郑兴榕两万元现金,并叫郑兴榕写了一张借条期限是半年,在借条上写上身份证号码及住址。隔了一个多月左右,郑兴榕跟她说广西那边的房地产生意很好,现在资金周转有点困难,希望她能借二三十万给他,还说把房产证抵押在她这里,并拿出一张三百万的农业银行的定期存单给她,她看到房产证和存单后就陆续通过银行汇款及现金交付的方式给郑兴榕11万元,还叫郑兴榕写一张11万元的借条,期限是半年还清。银行汇款时郑兴榕的银行账户户名是”林某某”,郑兴榕说”林某某”是他外甥媳妇,专门帮他管理私人账户的钱。2013年1月5日,郑兴榕又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她借钱,她说没有钱了,郑兴榕说都是一家人了,赚了钱以后都是为将来打算,叫她帮忙借一借,因郑兴榕的房产证和存单抵押在她这里,她比较放心,后来就向朋友和嫂子借了10万元钱通过银行转账给郑兴榕,还是”林某某”的那个账户,她同样叫郑兴榕写了一张10万元钱的借条。2013年3月份的时候,郑兴榕说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急需一笔钱,她没钱了就向哥哥借钱给郑兴榕。到了5月31日,郑兴榕又以做生意没资金向她借钱,还说放在她那里的300万的定期存单6月8号就到期了,到时候钱就可以拿出来了,叫她帮忙借一借,她信以为真,然后向朋友借了钱给他,一共又借了12.5万元,还叫郑兴榕写了一张欠条。当300万元银行存款到期时,她打电话给郑兴榕时,发现郑兴榕手机关机了人也找不到了。她觉得很可疑,就叫朋友帮忙查那张房产证,才发现那张房产证是假的。她就打电话给郑兴榕,问房产证为何是假的,300万的存款单是不是也是假的。郑兴榕说真的房产证还没办,真的存单在他美国的儿子那边,这张是副本也不算是假的。后来她有去郑兴榕住的那个房子去找他,可是都找不到,手机也是关机状态。她叫朋友帮忙查的存单也是假的,就赶紧报案。(2)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5月份,她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郑兴榕的,很快双方就以男女朋友交往。刚认识时候,郑兴榕告诉她在福州市晋安区开了两家棋牌室,在湖北有房地产生意,在南京有机砖厂,在福州市台江区有一套房产,在福州市白马路也有一套房产已经拆迁,现在住的福州市晋安区单身公寓是别人欠他钱,把房子抵押给他,母亲还在世,身边有金器,有个儿子在美国。6月25日,郑兴榕跟说他棋牌室要扩大,向她借钱,她从银行取了3万元给郑兴榕,郑兴榕还写了一张借条。8月19日,郑兴榕说要加大对棋牌室的投资,多投资赚得也多,等分红的时候也会分她一点。她就相信了,又借给郑兴榕3万元现金,郑兴榕写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11月2日,郑兴榕又向她借钱,因为之前已经借了6万元,有点不放心再借给郑兴榕,郑兴榕就拿出一本农业银行的存折,存折上显示账户里有50万元的定期存款,户主是郑兴榕。郑兴榕说这笔存款等到期了取出来投资到在湖北的房地产生意上,现在棋牌室要加大投资需要钱。她以为郑兴榕有做生意,有存款,就又借了郑兴榕3万现金,郑兴榕给她写了欠条。12月4日,郑兴榕又以投资生意为由借钱,当时她挺相信,就又借了3万元给郑兴榕,郑兴榕拿了钱后还是写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2013年4月2日,郑兴榕说他的棋牌室资金周转困难,向她借10万元,还给她看了一张农业银行的存折,存折上显示有300万元的存款,户主是郑兴榕,郑兴榕说这张定期存款快到期了,到期后就把钱取出来还给她,还说以后结婚了,这些钱也是共有财产,她又相信了,又借给郑兴榕9万元,郑兴榕写了一张欠条。2013年5月份,郑兴榕说在福州市白马路的房子拆迁增平方需要钱,向她借10万元,她说没钱了,郑兴榕就叫她去朋友董某某那边帮忙借一下,还说300万的存款就到期了,到时候就还钱。她就提出要登记结婚,结婚后帮忙借钱,后两人于2013年5月17日登记结婚,次日她在电话里向董某某借钱,说是郑兴榕要用,董某某知道她与郑兴榕已经结婚,就答应借5万元给她。后来她和郑兴榕一起到董某某的家里拿了5万元钱。郑兴榕给董某某写了一张借条,董某某说没写清楚,后由她给董某某写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借款人处由郑兴榕签字,借条的日期写错了,将2013年5月18日写成2013年5月10日。借条上约定于2013年6月10日还清,到了6月份,董某某开始追郑兴榕还钱,郑兴榕一直推脱不还。因为她经常和董某某在一起,知道这个情况后就去问郑兴榕有没有钱还,郑兴榕说他的钱被朋友借去标会了,目前没钱还。她想跟郑兴榕结婚了,与董某某又是朋友关系,一直不还也不是办法,就去朋友那边凑了5万元还给董某某,把借条拿回来。之后告诉郑兴榕已帮他还了这笔钱,借条放她这里,算是郑兴榕欠她的钱。因当时郑兴榕需要借10万元,她向董某某只借到5万元,后又向朋友庄某某借5万元给郑兴榕,没写欠条。结婚后她一直催郑兴榕还债,郑兴榕就躲起来了,后来她去撬开郑兴榕的抽屉,看到里面有两三张郑兴榕写给一个叫连某某的人的欠条复印件,还有他母亲的死亡证明,才确定郑兴榕都是在骗她的。(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她是2011年4月份左右,通过她一个亲戚介绍认识郑兴榕的,后就以男女朋友的关系相处了一段时间。刚认识时,郑兴榕说在外地有一点投资,在南京有一个机砖厂,有个外甥做工地的,有时去帮一下忙,在福州市仓山区有一套房子,在福州市台江区有一套旧房子,儿子和儿媳妇都在美国。大概2011年4月底,郑兴榕打电话给她,说要和朋友在福州市台江区那边开一家麻将馆,需要钱,麻将馆开好后让她儿子去管理,她也占有股份,叫她先给七八千块钱凑一下,后她去农业银行取了1万元借给郑兴榕。过了一个月左右,郑兴榕又向她借钱,说资金周转不过来,急用钱,等年底南京的机砖厂资金回笼后就还给她,她又借1万元给郑兴榕。2011年9月份左右,郑兴榕又两次向她借钱,都是说资金周转困难需要钱,后来她向姐姐借了两次,第一次借了1万元现金给郑兴榕,第二次她姐姐亲手把8000元现金交给郑兴榕,郑兴榕说最迟年底就还钱,到时候再算点利息给她姐姐。2013年2月份,郑兴榕又打电话向她借钱,说把钱借给朋友做会,现在朋友没钱了,他要借点钱给朋友把会钱标回来,标回来后有8万多元,到时就把所有的钱都还给她。当时她的工商银行卡里刚好有1万元存款,她就把银行卡给了郑兴榕,叫郑兴榕自己去取款。后来郑兴榕一直都没有把工商银行卡还给她,至今都没还。郑兴榕借钱的时候都没有写欠条,第三次借钱时,她说把前二次借的钱先还她才能借,后来郑兴榕就给她写了一张2万元的欠条。之后她一直追着郑兴榕还钱,到了2013年12月份,郑兴榕来找她,说有人把钱汇到工商银行卡上,但他把密码忘记了,来找她要密码,我就追郑兴榕还钱,后郑兴榕还给她1万元钱。她还有一张招商银行卡在郑兴榕身上使用,郑兴榕说用女人的银行卡比较安全。她总共借了郑兴榕48000元,已还给了20000元,还欠28000元。(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开了一家婚姻介绍所。郑兴榕有到她这边登记过,只登记郑兴榕是丧偶,父母已经过世,有一个儿子,经济条件良好。郑兴榕有说过在福州有两套房子,自己是开棋牌室的,有个儿子在美国。郑兴榕是2012年5月1日过来登记的,有给他介绍了五六个对象,其中一名叫连某某,其他的都不记得了。翁某某有在她介绍所登记过,有没有介绍给郑兴榕忘记了。(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的时候,连某某跟他说最近做生意资金有点不足,想向他借钱。因为他和连某某是好几年的朋友,平时有生意往来,所以就答应借钱给连某某。当时他拿了6万元的现金给连某某,并让连某某写了一张借条。借钱给连某某时,连某某说是朋友向她借钱,她钱不够才向他借,并说借的钱不会被人骗,她朋友有房产证和银行存款单抵押给她。到了2013年7月份,连某某告诉他被人骗了,借给朋友的钱拿不回来了。(6)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关于调取公章样本的复函、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关于房屋所有权证真伪的鉴定函,证实所有权证为假证。(7)调取证据通知书、农业银行存单,证实农业银行福州市仓山支行业务专用章,自2009年8月1日启用至今。该存单显示郑兴榕存款300万元。农业银行说明该存单账号非本行账号,储蓄存单号有误,业务公章非本行,私章查无此人。(8)工商银行交易明细单、银行卡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郑兴榕处提取到一张工商银行卡并予以扣押拍照。工商银行卡,户名:林某某,余额:1400.27元。(9)借条,证实被告人郑兴榕分别于2012年10月18日、12月10日、2013年1月5日、5月31日向连某某借款人民币355000元。于2012年6月25日、8月19日、11月2日、12月4日四次向翁某某借款12万,2013年4月2日向翁某某借款9万,2013年5月18日向董某某借款5万,共计26万元。2011年6月17日向林某某借款2万。(10)婚姻会所会员签约表、登记表,证实该签约表体现郑兴榕丧偶,儿子在美国,有房子两套,自己投资棋牌室。(11)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告人郑兴榕存单中的“农业银行福州市仓山支行业务专用章”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房屋所有权证上“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12)被告人郑兴榕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2年7月份左右,他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了连某某,之后双方就以男女朋友相处。他跟连某某说在福州开棋牌馆,名下有一套房子,儿子在美国自己开餐馆,定期都会寄钱回来给他。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他陆续以做生意、棋牌室资金周转困难的名义向连某某借钱,共借了21万元,每次借钱他都有写借条给连某某,有些借条上还约定利息。2013年5月份左右,他又向连某某借钱,连某某说要把他的房产证和存折放在她那边,她才有办法再向她的朋友借钱给他。后他在路边墙上看到有帮人做假证的广告,他就与做假证件的人联系,花了600元做了一张假的房产证和一张假的农业银行的存折,存折上显示他有300万的存款。他把这两个假证给连某某,叫连某某帮他去借钱,但是后来没有借到钱,他叫连某某把这两本假证还给他,连某某说要把之前借的钱和利息都还上才能把证件还给他。他说现在没那么多钱,于是又写了一张125000元的欠条给连某某。向连某某借的钱,有时给现金,有时汇款到他朋友林某某的账户上,因他还欠其他人的钱,不敢汇到自己的账户。向连某某借的钱有一部分分期还给连某某(约10万元),有一部分还高利贷,还有日常花费。他在福州没有工作,爱赌钱,在外面借了高利贷,被人追债追得没办法,才向连某某借钱,后来连某某一直向他追讨钱,他就离开躲起来了。他和翁某某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的,当时告诉翁某某有两套房子,一套是台江某小区的房子,另一套是晋安区的单身公寓,是别人欠他钱抵押给他的,他在福州有开棋牌室,还有在南京投资机砖厂,儿子在美国发展。他都是以开棋牌室需要资金的理由向翁某某借钱,期间给翁某某看了一张农业银行300万元的定期存款,是到2013年6月8日到期。结婚前他向翁某某借了21万元,分别是四次3万元和一次9万元,结婚后他让翁某某向董某某借了5万元。他和翁某某登记结婚,就想让翁某某方便到她朋友处借钱。他和林某某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当时他也是和林某某说有两套房子、开棋牌室、投资机砖厂等生意,这样说林某某会觉得他条件好,也是为了好向林某某借钱,他共向林某某借了4.8万元,这些钱用于赌博,还高利贷等,但他有还部分钱给林某某。有次他向林某某借钱时,林某某把一张工商银行卡给他,叫他自己去银行取,他就叫林某某把这张工商银行卡借给他用。后来他一直都是用这张银行卡,因为他欠了社会上的人钱,用别人的银行卡比较方便。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兴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金额达到人民币663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郑兴榕骗取被害人翁某某金额共计31万元,证据不足,不予采纳。经查,本案被害人翁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陈述向朋友庄某某借款5万元,但只有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无借条及庄某某的证言予以印证,故该笔5万元金额不宜认定。被告人郑兴榕关于起诉书指控第二起翁某某借条只有26万元的辩解,予以采信。被告人郑兴榕关于第三起骗取被害人连某某的钱,有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还款7个月,每月人民币9010元,共计人民币63070元,应予以扣除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兴榕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1月1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工商银行卡一张,返还被害人林某某;三、责令被告人郑兴榕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四万三千元,返还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返还被害人翁某某人民币二十六万元;返还被害人连某某三十五万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芳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人民陪审员  徐苏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萍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