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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曾应生与官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应生,官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城民初字第762号原告曾应生,教师。委托代理人李国华,个体。被告官华亮,个体。原告曾应生与被告官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庆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应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官华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官华亮由于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于2014年1月2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原告当时给付了被告现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且被告将自己的赣F×××××小车作为抵押,约定借款两个月后归还借款,如未还清将车可买卖。尔后,被告归还了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故现被告还欠原告人民币2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借款。被告官华亮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官华亮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于2014年1月23日向原告曾应生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于当日写下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曾应生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今借人官华亮,由赣F×××××轩逸小车一辆作为抵押2个月,如二个月未还清借款,由曾应生自由买卖。尔后,原告按约借给了被告官华亮借条所载明的50000元。被告借钱后将车交由原告抵押。尔后,被告按约定时间还了原告30000元,原告也将该车还给了被告,但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尚欠的20000元,被告却避而不见,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尚欠借款20000元。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方在法庭上的陈述相印证。本院认为:原告曾应生与被告官华亮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证据充分,合法有效,被告所欠款应予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官华亮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曾应生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 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华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