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白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分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与揭东县达盛服装厂、揭东县三有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揭东县桂岭达盛服装厂,揭东县三有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白民初字第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地址:揭东区。负责人:杜海涛,行长。被告:揭东县桂岭达盛服装厂。法定代表人:刘少冲。被告:揭东县三有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诉被告揭东县桂岭达盛服装厂、揭东县三有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扬庆审 判 员 张纯滔人民陪审员 卢树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俊彬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