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重庆资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杨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资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杨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295号原告重庆资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83号第七层710座,组织机构代码67614411-9。法定代表人王悦殊,重庆资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伟,男,重庆资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杨俊,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资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资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资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资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永福人民陪审员 冼玉梅人民陪审员 许前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