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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乡支行与王重阳、李治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乡支行,王重阳,李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乡支行。代表人秦广民,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重阳,男,1985年2月5日出生,农民,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李治,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农民,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乡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重阳、李治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7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童海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