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徐兴智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797号原告徐兴智,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周如才,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磊,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441451-6),住所地贵州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A588室。法定代表人张义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炜,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徐兴智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兴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曾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