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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朱大远与绍兴县侨兴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大远,绍兴县侨兴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大远。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侨兴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全镇帽山村。法定代表人堵海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达洪,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水荣,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朱大远、上诉人绍兴县侨兴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朱大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朱大远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丁林阳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琪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