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商初字第17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北京合锐赛尔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合锐赛尔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商初字第1716-1号原告北京合锐赛尔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六街7号1幢5层。法定代表人刘玉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卫江,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港圣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合锐赛尔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合锐赛尔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合锐赛尔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合锐赛尔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80元减半收取5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坤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