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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3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4

案件名称

杨建胜与孙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胜,孙军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初字第3070号原告:杨建胜,居民。被告:孙军胜,居民。原告杨建胜诉被告孙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建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军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建胜诉称,2013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被告孙军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欠条一份在卷佐证,并经审查属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孙军胜向原告杨建胜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归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军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建胜欠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元,由被告孙军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尹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