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法民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邻水仁济医院与甘碧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邻水仁济医院;甘碧英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法民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邻水仁济医院。法定代表人甘志奇,系该院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碧英,女,生于1962年2月7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邻水县人。上诉人邻水仁济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甘碧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2)邻水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做工作,上诉人邻水仁济医院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邻水仁济医院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邻水仁济医院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上诉人邻水仁济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 昀审判员 伍素萍审判员 高建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