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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马建政与西安印刷科技专修学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政,西安印刷科技专修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287号申请人马建政。被执行人西安印刷科技专修学院。法定代表人甄文龙。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2507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84518.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印刷科技专修学院在银行无存款,负债累累。权利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同权利人协商,其同意将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安执字第005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