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学模与被执行人黎明辉、李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学模,黎明辉,李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黄学模,男,1962年2月8日生,汉族,资兴市人。被执行人:黎明辉,男,1979年8月9日生,汉族,资兴市人。被执行人:李婧,女,1984年4月1日生,汉族,资兴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资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黎明辉、李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黎明辉、李婧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黎明辉、李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黎明辉、李婧的银行存款12081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黎明辉、李婧价值120817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秦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樊翎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