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少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李火生与刘冬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少民初字第1号原告李某某,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刘某某,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招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阿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