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柳州市鸿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宝晟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鸿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市宝晟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鸿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石德延,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州市宝晟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驾鹤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杨自雄,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柳市民二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柳州市宝晟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柳州市宝晟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柳州市宝晟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柳州市宝晟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柳州市驾鹤路分理处账户1058*的存款人民币206275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国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