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灶民初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灶民初字第0014号原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沈东,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从程序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茂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亚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