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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9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黄长华与刘国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长华,刘国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9031号原告黄长华,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国海,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长华与被告刘国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长华系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长华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任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