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3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廖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附带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袁某某,袁某才,敖某某,廖某某,王某某,贵阳力奥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县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399-1号公诉机关遵义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男,1995年3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才,男,194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敖某某,女,194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煜,遵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愿,遵义县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人廖某某,男,1976年4月15日生,广东省兴宁市人。辩护人卢安龙,上海市建纬(���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辩护人兰航,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代理权限:特别授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奉清华,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贵阳力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花溪大道中段269号。组织机构代码:67544738-5。法定代表人宋永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毅,贵州省贵安新区贵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2号建设大厦西楼25层。组织机构代码:67543486-X。负责人童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权,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号11层。组织机构代码:66698571-5。负责人张维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锦鹏,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县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县南白镇世纪花园金桂苑B栋二层。组织机构代码:55190748-5。负责人林正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开舰,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遵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袁某某、袁某才、敖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袁某某、袁某才、敖某某因遵义县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刑事部分撤回起诉,于2015年1月14日���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另案提起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袁某某、袁某才、敖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袁某某、袁某才、敖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熊 其 芳代理审判员 宋 小 满人民陪审员 李 洪 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婉(代) 微信公众号“”